- 當前常識信息
4.5




已有4人評價
瀏覽:2169次下載:5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22
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因此,“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這一規(guī)定應適用于服務商標。盡管服務所具有的無形特征,使得服務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無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標明其名稱及地址。但服務商標被許可使用人應當以其他適當方式讓消費者了解其名稱及地址,如在其服務提供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在其提供服務的工具上標明,在交付消費者的商業(yè)文書上標明等,以履行此項義務。
[法律依據(jù)]《商標法》第4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使用有關問題的意見》。

4.5




已有4人評價
瀏覽:2169次下載:5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