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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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19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
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執(zhí),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fā)送司法鑒定文書。
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鑒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
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司法鑒定文書以及在鑒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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