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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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guī)定并非所有侵犯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都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些賠償方式,其僅適用下列侵權行為:
(1)行政機關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司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
(2)行政機關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3)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錯誤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
(4)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完畢并致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損害的。
上述情形均屬國家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限制或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同時在一定范圍內(nèi)造成對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的損害。國家機關在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1、消除影響。
國家賠償法中的消除影響是指國家機關承擔的在特定范圍內(nèi)消除因侵犯名譽權、榮譽權所產(chǎn)生的各種不良影響,對受害人名譽和榮譽的賠償方式。在運用這一賠償方式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受害人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已經(jīng)受到了損害,這是消除影響適用的前提。
(2)消除影響必須在受到損害的特定的范圍內(nèi)。即侵權行為在多大范圍內(nèi)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在多大范圍內(nèi)對受害造成不良影響,必須在多大范圍消除之,以恢復受害人在公眾中的名譽和榮譽。
(3)消除影響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賠償方式合并適用。如果國家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較短,損害的程序又較輕,單獨適用消除影響的賠償方式即可。否則,除為受害人消除影響外,還須用其他方式賠償。
2、恢復名譽。
恢復名譽與消除影響在我國民法中經(jīng)常合并適用。兩者在許多方面有相似之處,都是因為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譽權與榮譽權而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形式,都是對精神損害的補救與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采用恢復名譽的賠償方式,主要適用于因為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造成公民名譽權與榮譽權的損害,與消除影響的賠償方式有許多共同之下表現(xiàn)在:
(1)適用的原因相同:都是因國家機關違反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損害了公民的名譽權而給予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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