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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2-09-21
《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準則》明確規(guī)定: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新聞必須是真實的,新聞機構也是以報道新聞事實為己任的。而這些年來發(fā)生的新聞侵害名譽權案基本上都是以“新聞失實”為由提起訴訟的,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表現形式大都也是圍繞“失實”而形成的,這似乎是個矛盾,卻又是廣大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在新聞活動中不得不面對的現實。下面本文就新聞報道中各方面的“失實”展開新聞侵害名譽權幾種常見的表現形式。
事實不真實導致新聞侵害名譽權 這是新聞傳播中侵害名譽權最常見的一種情況。它通常表現為新聞作品主要內容不真實、采訪不扎
實造成失實、杜撰虛假新聞故意誹謗等。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guī)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1999年11月25日,《海峽都市報》以《夜宿湖美,應召小姐說:這里全省最安全》為題披露了記者暗訪福建泉州湖美大酒店的經歷。湖美大酒店以報道將其“描寫成一個與公安機關串通一氣,靠色情服務招攬生意的酒店”,嚴重侵害了酒店名譽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這里全省最安全》一文……對聽來的消息未經核實,違反了新聞真實性原則”。法院判令“海峽都市報社應立即停止對原告湖美大酒店的侵害”,在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因侵權造成的損失1萬元。海峽都市報社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后被駁回。[8]
褒揚性新聞失實侵害名譽權 這也是事實不真實導致的新聞侵害名譽權,之所以單獨列出來,就是考慮到這類失實的特殊性。表面看來,這類糾紛的作者顯得特別委屈似的,覺得自己在某種程度上抬高了對方的聲譽還要遭受訴訟,是不是對方太不盡人情?但細分析后就能理解其實這和批評性失實是一樣的性質。所謂失實就是不真實,既然是不真實,造成損害的當然也會給被褒揚者的名譽帶來負面影響,同樣也會對簿公堂。當然,名譽受損的事實不會因為是褒揚而不能成立。這類侵權中典型的案例就是1992年楊沫先生訴汪兆騫和《知識與生活》雜志社案。楊解釋說,之所以起訴就是認為會有人“以為我借名人抬高自己,至少會使人認為我在自我吹噓,造成極壞社會影響,侵害我的名譽?!盵9] 可見,新聞報道必須實事求是,否則,善良的抬高之后卻是自釀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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