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如果上述單位對合同保證的,必然引起保證合同無效。與主合同無效造成保證合同無效不同,保證人在無效保證中存在明顯過錯,即明知自己不得作為保證人而提供保證。因此,也應當根據(jù)過錯責任原則,追究保證人的賠償責任。對不具備保證人資格而充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如何確定,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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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