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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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財產損害的,消費者要求經營者的賠償范圍包括:
一、直接損失
消費者的財產損害除要求經營者通過修理、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重作、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等方式予以補救,還可要求經營者承擔與此有關的合理費用,如大件商品的運輸費、郵購方式下的郵寄費、退還預付款時的利息以及其他合理費用。
在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補救或財產本身滅失時,一般應按滅失財產原價進行賠償;對于財產損壞修復后仍可使用,但原財產價值因此而降低的,應將被侵害的財產計算出實際減少的價值,按照實際減少的價值進行賠償。
二、間接損失。
認定間接損失應具備3個條件:間接損失必須是財產性的損失;必須是將來確實可能取得的利益;該未來利益的產生具備確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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