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guī)定:“當事人、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6.4
已有5人評價
瀏覽:2541次下載:4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