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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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28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
(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通過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決定自己是參加原、被告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或是另行起訴,還是放棄實體權利主張,不提出任何請求,所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如果他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發(fā)生訴訟的情況,但起訴與否,由他自己決定。
(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是自己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司法實踐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自己申請參加訴訟的情況較少,通常都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簡化程序,徹底解決糾紛,所以應由人民法院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
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因此,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應為訴訟開始后,審理終結前。司法實踐中,應注意民事訴訟第三人在一審末參加訴訟的處理:
(一)、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一審程序中末參加訴訟,而是直接在第二審程序中參加訴訟的,應區(qū)別對待。
l、如果第一審法院已告知其發(fā)生訴訟情況的,則不應允許。
2、如果第一審法院未告知其發(fā)生訴訟情況的,應允許,但除了能與當事人之間在第二審達成調解協(xié)議以外,應當將案件發(fā)回第一審法院重審,以確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上訴權。
(二)、在第二審中發(fā)現(xiàn)第一審程序漏掉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當追加。如果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與當事人之間在第二審達成調解協(xié)議,應當撤銷原判,發(fā)回第一審法院重審。
三、民事訴訟第三人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
(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既反對本訴原告,也反對本訴被告,實際上是將本訴原、被告均作為被告,而使自己居于原告的地位,因而他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
但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中,實際上存在兩個訴訟,一是原、被告之間的本訴,二是第三人同原、被告之間的參加之訴,法院將本訴和參加之訴合并審理時,必然出現(xiàn)管轄權的合并,因而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他總是依附于一方當事人,并通過支持他所依附的一方當事人的主張,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他在訴訟中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一種訴訟參加人,他只享有當事人的某些權利,如委托代理人、收集和提供證據(jù)、查閱本案有關材料、進行辯論等,而不享有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與此相適應,他也要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如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按時出庭、如實陳述等。但是,如果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他則享有上訴權,并在第二審程序中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四、不能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幾種情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有:
1、受訴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shù)攘x務的人,以及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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