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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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是當事人保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訴訟手段。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享有下列民事訴訟權利:(1)起訴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fā)生爭議時,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權利只能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2)答辯權。(3)委托訴訟代理人權。(4)申請回避權。(5)調解權。該項權利包括兩個內容,一是請求調解權,二是達成調解協(xié)議權;(6)反訴權。(7)辯論權。(8)提出證據(jù)和質證權。(9)上訴權。(10)申請執(zhí)行權。(11)和解權。和解不同于調解,和解是在沒有人民法院參與的情況下,當事人自愿對實體權利義務達成協(xié)議。在審判過程中和執(zhí)行過程中,當事人都有權進行和解,若在審判過程中和解,可按撤訴處理。(12)撤訴權。(13)變更訴訟請求權。(14)申請再審權。(15)查閱權。(16)復制權。(17)法庭筆錄補正權。當事人對法庭筆錄認為有錯誤的,有權要求進行補正;(18)管轄異議權。(19)申請不公開審理權。(20)財產保全申請權。當事人有權依法在起訴前或者起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21)先予執(zhí)行申請權。對可以先予執(zhí)行的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先予執(zhí)行;(22)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勘驗的權利;(23)要求補正法律文書中筆誤的權利。(24)要求補充判決權。若判決書漏判了訴訟請求,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對漏判的訴訟請求進行補充判決;(25)使用本民族語言和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上述是當事人主要的民事訴訟權利,對上述權利,當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是,如果行使,必須遵從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上述權利,可以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行使,也可以依法通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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