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規(guī)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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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