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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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08
(一)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9]第16號);《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通知》(津政發(fā)[1999]55號);《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復議管理辦法》(津國土房法〔2006〕102號)
(二)辦事須知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區(qū)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區(qū)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均可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具體行政行為指向的權利人;
(2)申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到區(qū)、縣政府法制辦申請復議;
(3)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符合復議法規(guī)定的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
(4)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未超過法定的六十日;
(5)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3、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1)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3)申請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被申請人申請頒發(fā)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權屬證書等,或者向被申請人申請審批、登記、備案等有關事項,被申請人沒有依法辦理的;
(4)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辦事程序
1、申請人來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先到信訪部門,由接待人員通知法制機構。
法制機構依法認定不符合行政復議范圍的,信訪部門應當按照《信訪條例》規(guī)定接待解決。
2、法制機構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行政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
(2)時間超過了法定的申請期限的;
(3)申請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的;
(4)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的;
(5)其他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6)不屬于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職責范圍的。
法制機構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經主管業(yè)務局長同意,報局長審批后,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第6項的,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3、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4、一般的、簡單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法制機構將行政復議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及證據、依據等材料,轉送局主管業(yè)務部門辦理,局主管業(yè)務部門提出意見,法制機構依法進行審核后,提出行政復議決定意見,經分管業(yè)務局長審閱同意,報局長審批后,加蓋“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復議專用章”印鑒,送達行政復議申請人。
(四)辦事時限
1、法制機構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對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申請,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2、對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案情較為復雜的,經局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30日。
(五)時限劃分
1、對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的答復時限:5個工作日
對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申請,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2、對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時限:60日
自受理行政復議案件之日起60日內由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案情較為復雜的,經局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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