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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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0-11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它反映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各方作出承諾、履行權利和義務的憑證。
未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私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不應出具調解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三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時,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在規(guī)定的調解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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