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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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5
鑒定是評價技術成果的一項制度,根據《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的規(guī)定,申報發(fā)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和進行科技成果登記,需事前進行科技成果鑒定;新成果、新工藝投入批量生產、建設和使用前應當作技術鑒定;就國家計劃項目訂立的技術合同,成果應經過鑒定驗收。這些鑒定是評價計劃執(zhí)行情況、申報獎勵必須履行的手續(xù)。
《合同法》并未將鑒定作為技術轉讓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因為客觀上有些技術難以鑒定,有的技術秘密當事人不愿公開,如一概要求鑒定,就將不利于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當允許未經鑒定和難以鑒定的技術,在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轉讓。但是,國家特別規(guī)定需要先行鑒定才能轉讓的技術,則必須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前進行鑒定,否則該技術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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