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2462次下載:4次
發(fā)布時間:2010-09-21
追索權行使的程序
(1)保全追索權。(前面已講過,此處不再重復。)
(2)通知拒絕事由
通知拒絕事由,是持票人的義務,其目的是使票據(jù)的全部債務人知悉被拒絕的事實,以便作好準備,或者準備屆時自動償還,或者及早籌備資金。
通知拒絕事由的期限。根據(jù)我國《票據(jù)法》規(guī)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nèi),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nèi)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shù)慕痤~以匯票金額為限。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jīng)發(fā)出通知。依規(guī)定所作的書面通知,應當證明匯票的主要記載事項,并說明該匯票已被退票。
(3)債務人自動償還
被追償人收到拒絕事由通知后,如自動償還票款,出票人應予受領,持票人的追索權至此實現(xiàn),并應將匯票即收款單據(jù)較給自動償還人。追索權轉移于自動償還人。
(4)確定追索對象與追索順序
追索對象是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前述追索對象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這種追索叫做選擇追索或跳躍追索。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已經(jīng)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
(5)請求償還
追索對象確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匯票、拒絕證書或其他拒絕證明文件,請求其償還追索金額。該請求以非訴訟方式或訴訟方式解決。請求償還的金額,即追索金額包括下列三項: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6) 受領和交會匯票
被追索人如清償票據(jù)債務,追索人應受領并將匯票連同解決證書以及收款清單一并交給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權的行使程序即告結束。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2462次下載:4次
發(fā)布時間:201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