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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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30
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消滅所進行的行為,叫做票據權利的保全。
票據權利屬于債權,適用時效制度,票據權利人在一定時間不行使權利,將會導致權利消滅。例如,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人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間內作成拒絕證明,票據權利就會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票據法》第17條中規(guī)定,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不行使的,歸于消滅;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的,歸于消滅,即屬票據時效制度。為防止票據權利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就應當采取必要行為,保全權利。
保全行為有提示票據、作成拒絕證明、起訴、中斷時效等等。提示票據,是持票人為防止票據權利消滅而向票據債務人出示票據,主張權利。作成拒絕證明,是持票人向票據上記載的承兌人或付款人提示票據請求承兌或請求付款,遭到拒絕時,請求拒絕之人出具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書面證明。訴訟,是持票人為防止票據權利消滅而請求法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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