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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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是執(zhí)行控訴職能的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也需要履行訴訟義務。
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一)控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二)申請回避、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三)參加法庭調查、辯論的權利;(四)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和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五)請求抗訴的權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的五天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六)申訴的權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
被害人的訴訟義務主要有:如實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傳喚;按時出席法庭參加訴訟;遵守法庭紀律等。
被害人認為公安、檢察機關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不立案、不起訴的,可行使以下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規(guī)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法律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guī)定,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市依法治市辦
市人大常委會內司委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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