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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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