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時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屬于延期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合同沒有規(guī)定先后履行順序,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必須在自己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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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