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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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19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當上市公司發(fā)生法定情形之一,被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其中屬于不按規(guī)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后果嚴重的,或者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有權決定終止該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而對于出現其他暫停上市的情形,由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仍不能消除這些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也有權決定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終止上市。此外,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或者因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吊銷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資不抵債被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破產的,該上市公司必須進行解散和清算,在這種情況下,該上市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其股票不可能再上市交易,則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對于依法作出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決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依其職責辦理相應的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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