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善意的或無過失的第三人,在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與自己簽訂合同的行為人有代理權限,因為他拿著蓋有公章的合同書,在這種情況下,與他簽訂合同,其行為后果應當由加蓋公章的單位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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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