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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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13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起上訴的主體即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一般而言,上訴的主體主要是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
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是代為行使上訴權的;必須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可以行使上訴權的人。
第一審案件中,公民作為當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訴權依法提起上訴;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訴權,但上訴人仍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人作為當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訴權;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的,由他們的主要負責人行使上訴權。
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全體提起上訴,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訴。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都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由訴訟代表人行使上訴權。
經過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的,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訴權,但上訴人仍是被代理人。不享有上訴權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或者當事人的名義提起上訴;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予以駁回。有的案件原、被告雙方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只要都享有上訴權,應當都列為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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