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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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13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如果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一般而言,用本國語言、文字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也是國家獨立主權的體現,不能有任何變通。這既體現維護國家的尊嚴,又表示法院行使司法權的嚴肅性。
外國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以方便外國當事人進行訴訟,也便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由于提供翻譯是當事人自己的要求,所以翻譯費用由其承擔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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