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chǎn)估價機構資質的,由資質許可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chǎn)估價機構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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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