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房地產(chǎn)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chǎn)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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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