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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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拘傳是法定五種刑事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公檢法機關均有權采用。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92條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拘傳具有如下特征:
1.拘傳是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
2.拘傳的適用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已經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進行訊問,可隨時進行,不需要拘傳。
3.經過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傳的必要條件。從《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92條的規(guī)定看,適用拘傳并沒有這一前提性條件的要求。所以,公、檢、法機關在沒有經過傳喚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拘傳并不違法。當然,按通常情況應是先合法傳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況下,再實施拘傳。在實踐中,是先傳喚,還是直接進行拘傳,由公、檢、法機關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訴訟的需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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