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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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4
購置射擊運動槍
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對本市射擊運動槍支進行管理。
條購置射擊運動槍單位,一是經北京市體育局批準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北京市體育局負責匯總本市各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購置射擊運動槍計劃,經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審核,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報公安部批準。北京市體育局憑國家體育總局的槍、彈分配價撥單和北京市體育局介紹信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德外新德街29號,原德外功德林1號,辦公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聯(lián)系電話:62014113)辦理《槍支彈藥運輸證》,運回后3個工作日內到槍支使用地所在公安分、縣局登記。并在10個工作日內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辦理《民用槍持槍證》;二是經市公安局批準的營業(yè)性射擊場。購置射擊運動槍由購置單位向所在地公安分、縣局提出申請,公安分、縣局提出意見,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審核,由治安管理總隊上報市局主管局長審批同意后,報每年分兩次上報公安部審批。批準后,本市配售單位與購置單位簽訂供貨合同,經公安部認可,市局治安管理總隊辦理購置手續(xù)。營業(yè)性射擊場接到槍支10個工作日內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辦理《民用槍持槍證》。
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
本市野生動物保護、飼養(yǎng)、科研單位和狩獵場申請購置獵槍、麻醉注射槍。向所在地公安分縣局申請,經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審核,經市公安局審批,報公安部批準。批準后,申請購置單位與本市配售單位簽訂合同。經公安部認可后,市局治安管理總隊辦理購置手續(xù)。購置單位購買后10日內到市局治安管理總隊辦理《民用槍持槍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審核時間為20個工作日。(其中配置獵槍的審核時間為15個工作日)
本市沒有市政府批準的獵區(qū)、牧區(qū),不存在獵民、牧民。因此,個人不允許配置獵槍。
管理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制造、買賣或者運輸槍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yè)、銷售企業(yè),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其槍支制造許可證件、槍支配售許可證件:
(一)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
(二)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私自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違反本法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運輸、攜帶槍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guī)定,運輸槍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運輸設備、不設專人押運、槍支彈藥未分開運輸或者運輸途中停留住宿不報告公安機關,情節(jié)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出租、出借公務用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配置民用槍支的單位,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
配置民用槍支的個人,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
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出租、出借槍支,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出租、出借的槍支,應當予以沒收。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的;
(二)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qū)域、場所攜帶槍支的;
(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五)制造、銷售仿真槍的。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的,沒收其槍支,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沒收其仿真槍,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向本法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配備、配置槍支的;
(二)違法發(fā)給槍支管理證件的;
(三)將沒收的槍支據為己有的;
(四)不履行槍支管理職責,造成后果的。
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五)收費項目及標準
上述行政審批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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