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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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2
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外國當事人可以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范圍主要如下:
(1)律師。其必須是在中國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的律師,該外國人在本國的律師只能以該外國人本國公民的身份,而不能以律師的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
(2)社會團體,如法學會等。
(3)外國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如外國企業(yè)駐中國代表處推薦的人等。
(4)該外國當事人本國的公民。
(5)該外國當事人所在國駐中國使(領)館外交官員,以個人名義出任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外交豁免權。
(6)中國公民。中國公民作為外國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必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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