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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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實施逮捕須具備三個條件: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我們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備前兩個條件,但是采取取保候?qū)徎虮O(jiān)視居住方法,可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fā)生,就沒有逮捕的必要。而后一個條件尤為重要,屬必備條件。如無逮捕必要,則可不采取逮捕措施,即只對那些非逮捕不可的人才實施逮捕。
實踐中,對這一條的理解和執(zhí)行差異較大,為防止可能出現(xiàn)的后遺癥,辦案人員往往從嚴掌握,認為可捕可不捕的,以捕為上。正確適用“有逮捕必要”,既有利于打擊犯罪,保證案件的順利訴訟,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十分重要。辦案人員要克服怕負責任的思想,認真負責地審查每一起批捕案件。
我們認為,對這一條可從幾個方面把握:過失犯罪或一般刑事案件,惡性或社會危害性小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處刑較輕的;嫌疑人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的,以及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有立功表現(xiàn)的;平時表現(xiàn)好屬偶爾犯一般罪行的,等等,可不捕。群眾反映強烈、民憤較大的,一般不應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批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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