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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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是有條件的,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shù)卣?guī)定的經(jīng)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庭經(jīng)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屬經(jīng)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jù)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如果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是屬于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對象的,其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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