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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辯護的一種。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種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在我國,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辯護人由律師承擔。這種辯護人稱為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決定是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jù)。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師,那么人民法院與律師所在單位則產(chǎn)生權(quán)利和義務(wù)關(guān)系。對于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yīng)考慮到為其指定辯護人的幾種情況: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為他指定辯護人。
根據(jù)司法實踐,以下五種情況,人民法院也考慮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一案有數(shù)個被告人,其中只有一個人或幾人委托辯護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為外國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3)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4)非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為少數(shù)民族時,被告人不懂普通語又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5)年老體弱又反應(yīng)遲鈍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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