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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9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guī)和工商管理法規(guī),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140條的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對本條規(guī)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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