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6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6024次下載:18次
發(fā)布時間: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