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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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7
拍賣標的的底價即保留價,是指拍賣標的物在拍賣時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shù)。預定拍賣底價,是拍賣人或拍賣法院在拍賣開始之前,就拍賣標的物估定的最低價格,以此作為拍賣價格的最低標準。預定底價一般是在拍賣標的物價格不易確定或價格較高的情況下,拍賣人或執(zhí)行法院認為有必要,才預定拍賣底價。一般說來,預定拍賣底價,可以避免拍賣價格過低致使當事人受到難以預測的損害。故在拍賣中只要出賣人或強制執(zhí)行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預定底價申請的,拍賣人或拍賣法院應予準許。
拍賣標的底價的預定根據(jù)拍賣標的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qū)別?!杜馁u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chǎn),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jīng)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jù)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據(jù)此規(guī)定,對于拍賣標的物底價的確定有以下3種情況:一是任意拍賣的標的物,其底價的預定應由委托人自行決定或必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二是對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需要評估的拍賣,應根據(jù)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三是對于強制拍賣標的物底價的預定,應由拍賣法院依職權決定,但拍賣法院對底價的預定,仍應征得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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