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文字號】 法釋[2000]34號【頒布時間】 2000-11-15【實施時間】 2000-11-21【效力屬性】 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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