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但如何證明抄襲則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本文通過案例為您介紹音樂作品侵權責任都有哪些,權利人證明音樂作品侵權的舉證范圍包括什么。
一、音樂作品侵犯著作權的責任
《敖包相會》是色日瑪之父通福于1952年為電影《草原上的人們》創(chuàng)作的歌曲,在《敖包相會》的創(chuàng)作過程中,通福參考了內蒙民歌《韓秀英》的部分曲調,對《韓秀英》進行了改編。
2006年4月,色日瑪發(fā)現《月亮之上》間奏中有六小節(jié)與《敖包相會》前六小節(jié)相同,但使用未經許可,既沒有為作者署名,也沒有支付報酬。色日瑪遂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CD的銷售者華視偉業(yè)公司、制作者孔雀廊公司、出版者廣東音像出版社、《月亮之上》詞曲作者何沐陽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色日瑪訴《月亮之上》詞曲作者何沐陽及CD出版、銷售商侵犯著作權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月亮之上》間奏中有六小節(jié)構成侵權,判決北京華視偉業(yè)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孔雀廊影音電器有限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何沐陽立即停止侵權、佛山市順德區(qū)孔雀廊影音電器有限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何沐陽共同賠償色日瑪經濟損失2萬元。
剽竊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音樂作品侵權的舉證范圍
1、證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權所有者。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薄叭鐭o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p>
因此,被侵權的作者一般會提交發(fā)表在公開出版物上的樂譜,該出版物上印有該作者姓名。如果是非作者的著作權所有人,會同時出示著作權轉讓、許可或者委托代理協(xié)議。而對方如果要在這一點上進行辯駁,就要提出“相反證明”,常見的是以其他署名方式發(fā)表的該作品樂譜。
2、證明另一方接觸到了自己的作品。如果原告作品已經發(fā)表,被廣泛發(fā)行或表演,這一點就容易證明;如果原告作品尚未出版,那么這一點就很難證明。
3、證明兩部作品“雷同”,即“實質性相似”??梢苑譃闉閮煞N情況:
(一)證明兩首原創(chuàng)歌曲之間的“雷同”;
(二)證明對民歌改編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即證明改編作品與原作品之間的“雷同”)。由于是音樂欣賞具有很強的主觀性,音樂分析又有很強的專業(yè)性,一般會當事人委托專業(yè)機構出具鑒定書。
以上就是音樂作品侵犯著作權的責任,音樂作品侵權的舉證范圍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著作權作為無形財產,其侵權認定標準完全有別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音樂是作品的一種類型,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之一。但它并不像商標、專利侵權那樣有保護其著作權的量化的標準,許多音像侵權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裁定。音樂作品被侵權,要及時委托律師收集證據。而且律師更熟悉法院的審判活動,主張更容易被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