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現象時有發(fā)生,因此著作權人需要了解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侵犯著作權就需要承擔責任,那著作權侵權的責任形式是什么?著作權侵權承擔何種責任?下面我們將一一為您解答。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chuàng)作的作品發(fā)表的;
3.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二、著作權侵權的責任形式是什么
1、侵害除去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著作權為在一定范圍內的絕對權,具有準物權的性質。當其受到侵害時,除依一般規(guī)定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原則上,著作權受到侵害者為作者本人,但著作權內容包括多種權利,又可分別做一部分讓與,故一部受讓人可在其受讓范圍內主張權利。其他無名、或用別名的作品的發(fā)行人,為了作者或著作權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為侵害除去、防止請求權及名譽回復、著作人身權受侵害等救濟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權人,雖然未經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權人的同意,但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該權利。
至于著作人身權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時(著作人身權不得轉讓,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應由作者自行救濟。作者死亡時,其遺囑中除作者以遺囑特別指定外,由其近親屬為其主張。
侵害防止請求權的行使,以存在侵害的危險時為條件,因為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過渡擴張則有造成濫用的危險,故應做較嚴格的解釋。以過去曾有反復的侵害行為、現在在客觀上又處于危險的狀態(tài)、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準備行為的程度為判斷標準。而主觀上則與侵害除去請求權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除侵害除去、防止請求權外,著作權人、出版人或鄰接權人,還可以請求毀棄構成侵害行為的物品,因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門供應侵害行為的機械、器具或請求采取除去侵害行為或為防止侵害行為所必要的措施。
2、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權既為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受損害時也應如同其它權利受到侵害一樣,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fā)生,如同一般的侵權行為,須具備:(1)加害者的故意、過失;(2)權利受到侵害;(3)發(fā)生損害;(4)權利受侵害與損害發(fā)生之間有因果關系等條件才能構成。如前所述,美國司法判例及立法均不承認無過失者的免責,只是在賠償數額上予以酌減,這是兩個不同法系之間的差異。
民事賠償的原理不在于懲戒加害人,而在彌補被害者的損失,因此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著作權以原創(chuàng)性為保護的重點,受侵害時,回復原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尋求金錢賠償一個途徑。但因為著作權所保障的“原創(chuàng)性”是極其抽象的概念,如何轉化為具體而可計量的金錢價值,成為著作權損害賠償的討論中最棘手的問題。
損害賠償的計算,總不外以原告實際損害和被告所得利益為標準,美國1976年著作權法明確規(guī)定,請求范圍可以實際受損和所得利益合并計算,但須扣除已計算在受損失部分之內的利益,由被告舉證其實際所負擔的費用,而從利益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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