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許可使用是一種重要的法律行為,許可使用不會改變著作權歸屬,那么著作權許可使用到底是指什么?著作權能否免費使用,也就是著作權未經許可能否免費使用呢?下面我們將一一為您解答。
一、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什么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在保留其著作權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許他人在一定的條件下行使其著作權。所謂“一定的條件”除了指使用費以外,還包括對使用方式、時間和地域范圍等方面的限制。
作為許可使用的對象一般是著作財產權,但是在少數情況下也包括人身權利,例如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3項的規(guī)定,作者得將其修改權授予他人行使。由于許可使用既能夠維持著作權主體的不變,又可以借助社會的力量來開發(fā)、利用自己的作品,所以它是現實中非常重要的著作權行使方式。著作權許可使用具有以下特征:
(1)著作權許可使用并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僅僅是在一定期間、在約定的范圍內、以一定的方式對作品的使用權,著作權仍然全部屬于著作權人,不會導致任何權利缺陷。。
(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于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約定的權利,同時也只能以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權。同時被許可人還不能擅自將自己享有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權人將同樣權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許可人享有的是專有許可權并附有從屬許可的權利。
(3)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因為被許可人并不是著作權的主體,除非著作權人許可的是專有使用權。
二、著作權未經許可能否免費使用
以下情況下,著作權可以不經著作權許可免費使用: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7)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12)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就是對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什么以及著作權未經許可能否免費使用的解答,希望能夠解決您的問題。著作權許可使用并不能改變著作權的歸屬,只是允許他人在一定的條件下行使其著作權。著作權許可使用容易引發(fā)爭議,為了謹慎起見,建議您咨詢專業(yè)著作權律師,律師事務經驗豐富,相信他們能夠給您更好的建議以及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