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電視作品內含獨立作品 著作權能否單獨行使
陳某是小品《吃面》的創(chuàng)作者和表演者,1998年其作品《吃面》在聯(lián)歡晚會上公開表演。1999年,牡丹出版社制作、發(fā)行了含有陳某在聯(lián)歡晚會上表演的小品《吃面》的VCD合輯《歡樂一刻》。陳某認為,自己是《吃面》的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牡丹出版社未經其許可,擅自出版其作品,屬侵權行為。牡丹出版社認為,陳某所表演的小品《吃面》是省臺制作的聯(lián)歡晚會上的節(jié)目,屬于電視作品,省臺作為電視作品的制作者,對《吃面》享有著作權;陳某雖然是《吃面》創(chuàng)作者之一,但只應享有署名權,電視作品的其他權利應由省臺享有,因此陳某無權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作品可獨立使用 作者享有單獨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對自己表演的小品《吃面》享有著作權和表演者權,判決牡丹出版社停止出版《開心一刻》,并對陳某賠禮道歉,同時支付陳某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律師解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小品《吃面》作為省臺聯(lián)歡晚會的組成部分之一,作為創(chuàng)作者和表演者的陳某對《吃面》是否享有著作權。
聯(lián)歡晚會是省臺投入大量人力、財力、精力創(chuàng)作完成的綜藝電視節(jié)目,符合《著作權法》中電視作品的特征?!吨鳈喾ā返谑鍡l規(guī)定:“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制作電影、電視、錄像的制片者享有?!睋?jù)此,電視作品的著作權(除署名權)為制片人享有,本案中聯(lián)歡晚會作為電視作品,其著作權歸屬省臺享有。但是,《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同時規(guī)定:“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本案中,小品《吃面》既是聯(lián)歡晚會的組成部分,又是能夠完全單獨使用的作品,據(jù)此,陳某對小品《吃面》享有單獨的行使著作權的權利。
陳某作為《吃面》的表演者,對《吃面》享有表演者權。牡丹出版社未經陳某許可,擅自制作、出版含有《吃面》的影像作品,侵犯了陳某作為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權利,因此陳某有權要求牡丹出版社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