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擅自使用他人攝影作品宣傳,是否構成侵權
王某稱:王某是攝影家協(xié)會會員、專職攝影師,是中國電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中國元素圖片庫》的署名作者?!吨袊貓D片庫》中所收錄的攝影作品均為王某拍攝,國家版權局于2010年3月19日頒發(fā)2010-L-024946號《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王某享有《中國元素圖片庫》的著作權。被告是域名為nthi365.com的網(wǎng)站的主辦單位,該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為粵ICP備11086469號-1。被告在網(wǎng)站中使用的圖片與王某《中國元素圖片庫》中編號為A0576北京天壇祈年殿的圖片(以下簡稱“王某涉案權利圖片”)一致,但王某未許可被告使用王某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王某為維護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1、在涉案網(wǎng)站上刪除被訴侵權圖片;2、在《人民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3、賠償王某10000元;4、支付王某為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3700元;5、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二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因王某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權所受實際損失或被告違法所得的證據(jù),由本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時間的長短、主觀過錯程度的高低等侵權情節(jié),在50萬元法定賠償標準之下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綜合考慮被告網(wǎng)站使用涉案圖片在網(wǎng)站眾多圖片中所占比例較小,雖王某未能證明其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為3700元,但考慮到王某進行公證及委托律師代為訴訟,必然產(chǎn)生公證費及律師費用支出,故本院酌定被告賠償王某包括合理支出在內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000元。王某索賠數(shù)額過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jù),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王某涉案權利圖片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又在出版發(fā)行的《中國元素圖片庫》刊載了王某對涉案圖片享有合法版權權利的版權聲明,足以認定王某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且該權利尚在保護期限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作品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jù)該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復制品的發(fā)行者不能證明其發(fā)行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王某涉案權利圖片已公開出版,被告有條件接觸該作品,且王某在出版物明確進行了版權聲明,被告對此應當明知。被告在網(wǎng)站使用的圖片系在王某涉案權利圖片基礎上修改加工而成。在未經(jīng)王某許可的情況下,被告就在其網(wǎng)站使用涉案攝影作品的行為,侵犯了王某對涉案攝影作品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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