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是否與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
A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許丹立即停止復制、發(fā)行含有涉案美術作品“真功夫圖形”的《真功夫你不要學》一書;2、出版社立即停止復制、發(fā)行,并召回含有涉案美術作品的侵權圖書《真功夫你不要學》;3、世紀卓越公司及鄂州分公司立即停止復制、發(fā)行含有涉案美術作品的侵權圖書《真功夫你不要學》,銷毀庫存侵權圖書《真功夫你不要學》;4、出版社、許丹在新浪、搜狐、騰訊、網易、鳳凰等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發(fā)表聲明,向A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將上述內容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置頂發(fā)布,持續(xù)時間不少于30日;5、出版社、許丹在《人民日報》、《新華每日電訊》、《南方周末》等全國公開報刊上發(fā)表致歉聲明,向A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持續(xù)時間不少于30日;6、出版社、許丹連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人民幣,下同);7、出版社、許丹、世紀卓越公司及鄂州分公司連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首先,涉案“真功夫圖形”為“真功夫”品牌設計,屬繪畫美術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保護。該項設計起因于“真功夫”品牌形象的市場營銷設計,故“真功夫圖形”實際上是為市場營銷而創(chuàng)作的設計成果。設計者采用線條、圖案、色彩等創(chuàng)作手法,以人物、文字以及人物、文字的組合為構圖要素繪制而成,最終形成了以李小龍功夫造型為主線,“真功夫”、“蒸的營養(yǎng)專家”為文字相搭配的圖、文組合圖案。該項設計具有較高的獨創(chuàng)性。根據《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該項設計應認定為繪畫美術作品。其次,A公司享有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A公司提交的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真功夫圖形”作者為上海茂茂公司,著作權人為東莞市雙種子飲食有限公司(即A公司前稱)。A公司2004年委托上海茂茂公司設計真功夫品牌形象,并就委托設計成果歸屬于A公司達成協議。因此,涉案美術作品系委托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A公司依據委托創(chuàng)作而取得的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合法、有效。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被控圖書的封面人物造型、封內第72頁附圖與涉案“真功夫圖形”構成實質性相似,A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成立。第一,根據A公司提交的證據,A公司權利作品完成于2004年5月,被控圖書出版發(fā)行時間是2015年4月,封面設計完成時間2013年年底。A公司涉案美術作品為在先作品。A公司的“真功夫圖形”作為一項市場形象營銷設計,已經授權相關單位作為商標標識申請商標注冊,并以實際使用的方式向公眾公開展示,該行為構成涉案美術作品的發(fā)表行為。因此,出版社、許丹具有接觸該項作品的可能;第二,經比對,被控圖書封面人像設計、封內第72頁右下部分附圖與A公司涉案美術作品“真功夫圖形”構成實質性相似;第三,本案中,無證據證實被控圖書使用涉案美術作品是已獲A公司權利人的授權許可。因此,被控圖書兩處使用A公司涉案美術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最后,許丹及出版社提出的構成合理使用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以上就是關于如何認定是否與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