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許可擅自改編教學教材,是否構成侵權
A出版集團稱:A出版社根據教育部頒行的課程標準組織編寫了長春版語文教科書并擁有著作權,后A出版社更名為A出版社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B出版社出版的《名師解教材(一年級語文上)》(書號ISBN978-7-5601-7165-4)抄襲了涉案教材和相應的教師用書,并經聯合書城銷售,B出版社后更名為B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經比對,被控侵權圖書與涉案教材的目錄完全相同,抄襲復制了涉案教材的編排體系。同時被控侵權圖書大量抄襲了A出版集團教科書和教師用書大量課文、習題及答案等內容,在圖書結構和內容兩方面均侵犯了A出版集團的著作權。聯合書城作為專業(yè)圖書銷售單位,在圖書購銷環(huán)節(jié)未能盡到審查注意義務,經銷侵權圖書。B出版社和聯合書城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A出版集團著作權,故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一、B出版社立即停止編輯、出版、發(fā)行涉案侵權圖書《名師解教材(一年級語文上)》(書號ISBN978-7-5601-7165-4)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支出費用人民幣15萬元;二、聯合書城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圖書《名師解教材(一年級語文上)》(書號ISBN978-7-5601-7165-4)。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首先,《義務教育課程標準試驗教科書?語文》(一年級上冊)屬于匯編作品,A出版集團主體適格?!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保虼朔ㄔ赫J定A出版集團系涉案教材的著作權人,有權就侵害涉案教材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主體適格。其次,B出版社侵害了A出版集團涉案教材的署名權、改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對匯編作品的改編是否構成侵權
B出版社認為涉案教材為”公共產品”,其編寫相應教輔圖書必然要參照涉案教材,因此屬于合理使用的觀點不能成立。”公共產品”并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概念,涉案教材盡管是按照教育部頒行的相關課程標準編寫,并且作為義務教育課程標準教科書具有特殊性,但其內容的選擇和編排均體現出獨創(chuàng)性,不能否認涉案教材整體作為匯編作品的屬性,A出版集團享有該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他人不得未經其許可無償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12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而B出版社未經許可編寫、出版、發(fā)行與涉案教材相應的教輔圖書的行為不屬于上述12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不屬于法定合理使用;B出版社認為A出版集團對涉案教材中收錄的課文及插畫等獨立作品無權主張權利,而本案A出版集團并沒有針對涉案教材中收錄的單獨作品主張權利,而是主張其對涉案教材整體作為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其主體適格;B出版社認為課后習題不構成作品,沒有獨創(chuàng)性,且被控侵權圖書中對習題進行了解答,更具獨創(chuàng)性,而字詞短語屬于公共領域范疇,不應當認定為侵權。涉案教材的整體構成匯編作品,其中的課后習題、字詞短語與其他內容有機組合是匯編作品的一部分,被控侵權圖書以涉案教材內容為基礎對習題進行解答,是未經許可對匯編作品的改編行為,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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