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擅自對他人的作品進行修改,是否構成侵權
趙某稱:趙某是職業(yè)攝影師,趙某發(fā)現(xiàn)A公司未經許可使用趙某創(chuàng)作的作品(簡稱涉案圖片)制作主題廣告鏈接,并在百度圖片網(wǎng)站首頁http://image.baidu.com/進行發(fā)布、廣泛傳播。侵權廣告圖片對涉案圖片進行了修改,刪除趙某的署名及發(fā)表水印,并修改了顏色。點擊侵權圖片即進入百度圖片網(wǎng)子網(wǎng)頁,均是相關宣傳來源的圖片。A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趙某對涉案圖片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停止侵權,在百度圖片網(wǎng)站首頁http://image.baidu.com/首屏置頂位置連續(xù)30天登載致歉聲明,并賠償趙某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55500元。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為認定作品著作權的證據(jù)。本案中,趙某將涉案圖片發(fā)表在公開出版的《大眾攝影》雜志中,并提供了涉案圖片的電子底稿,以上證據(jù)可以相互印證,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可以證明趙某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A公司雖否認趙某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但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對此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趙某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圖片。A公司在其經營的百度圖片網(wǎng)站中將涉案圖片作為其“攝影”欄目的圖標使用,未為趙某署名,并對涉案圖片進行了修改,構成侵犯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侵權法律責任。本案中,百度圖片網(wǎng)站為網(wǎng)絡用戶提供圖片的搜索服務,該網(wǎng)頁搜索欄下方設置了不同類別的欄目,每個欄目均有名稱并配有相應圖片,涉案圖片即被作為“攝影”欄目的圖標使用。由此看來,涉案圖片出現(xiàn)于百度圖片網(wǎng)站中并非網(wǎng)絡用戶使用百度圖片搜索功能所得到的結果,無論該圖片的來源基于何種搜索技術,均無法將其歸屬于百度圖片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務范圍內。此外,A公司雖主張其提供的系搜索服務,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jù),故關于A公司所持其提供的是搜索服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辯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使用
本案中,涉案圖片出現(xiàn)在A公司運營的“百度圖片”搜索欄下方的欄目中,作為欄目圖標在該搜索頁面中起到了分類和提示作用。A公司雖主張涉案圖片系搜索引擎自動抓取后自動縮放并顯示的,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jù)證明上述主張,故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應當認定A公司對涉案圖片進行了使用。A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未為趙某署名,并對涉案圖片進行了修改,其行為侵犯了趙某對涉案圖片所享有的著作權。鑒于本案中A公司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故其制定、公示投訴規(guī)則和權利救濟渠道,以及在事后及時采取處理措施等情節(jié),均不影響對其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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