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授權擅自轉載他人作品,是否應當支付報酬
2010年4月,李某發(fā)現(xiàn)在A公司的網站“天涯社區(qū)”上,名叫WXY466的網站用戶發(fā)表了一篇名為《可恥的幸災樂禍》的帖子,李某認為該貼的內容就是其2002年6月27日發(fā)表在《球報》上的作品《可恥的幸災樂禍》(簡稱涉案作品)。2010年9月6日,李某向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浩鹪V稱:A公司的網絡用戶WXY466未經其許可,于2002年6月27日將涉案作品提交給A公司,A公司在明知網絡用戶提交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下,制作標題將其上載于該公司的網站,沒有支付報酬,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請求判令A公司賠償李某6856元,訴訟費用由A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李某提交的第0319號公證書中有關A公司網站的內容,其真實來源并非頁面所顯示的網站,而是來源于所操作的計算機硬盤,故該公證書沒有真實反映客觀情況,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一審法院根據第1307號公證書所示的操作步驟無法還原其搜索結果,因此,該公證書沒有反映真實的搜索結果,對該證據不予采信。A公司向其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其經營行為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據此,一審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認定構成侵權。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應當支付報酬
在天涯論壇上文章結尾標明了“李某”字樣,證明李某系該文作者,李某亦提交身份證證明其身份,且第11873號判決也確認李某系涉案作品作者,故應當認定李某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且享有著作權。A公司網站的性質是提供大量作品、新聞等信息內容的網絡內容服務商,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情形外,未經權利人的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即構成侵權,A公司提供論壇供用戶發(fā)表涉案作品,構成侵權,應當向李某支付報酬。A公司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刪除涉案作品,主觀上有明顯過錯,應該對其沒有及時刪除涉案作品的行為向李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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