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委托翻譯合同中誰享有著作權
胡某和鄭某參加1992年版《XXX傳》的翻譯工作,A出版社2006年版《XXX傳》是在前者的基礎上修改完成,同時A出版社與胡某和鄭某簽署了《委托翻譯合同》,《委托翻譯合同》期滿后胡某和鄭某向法院提出了著作權權屬歸屬的異議并向A出版社提出了賠償請求。
法院判決:應當歸出版社
法院認定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仍然歸A出版社。首先,確認胡某與鄭某享有涉案翻譯作品的著作權以及判決A出版社向胡某提供獎狀的復制件的上訴請求在一審中均未提出,而在《北京晚報》上刊登公告賠禮道歉的上訴請求在一審中已經當庭放棄,不應作為本案二審中的上訴請求;其次,胡某不是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XXX傳》(修訂本)的著作權人,且該事實同本案無關;再次,A出版社自2003年起至今持續(xù)享有以漢語翻譯羅斯?特里爾所著《XXX傳》及出版其譯著的專有權利;最后,A出版社與胡某簽訂的《委托翻譯合同》的性質為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A出版社依法享有2006年版《XXX傳》的著作權。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著作權歸屬
在《委托翻譯合同》合法有效時,同時委托方合法取得翻譯作品的授權的情況下,《委托翻譯合同》屬于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而非著作權許可轉讓合同。委托翻譯作品受到原作作品的許可翻譯發(fā)行授權的限制,綜合考量涉案《委托翻譯合同》的合同性質以及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該合同有效期限并不能構成對涉案翻譯作品著作權歸屬的期間限制,即在該5年的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后,胡某、鄭某翻譯《XXX傳》所產生的翻譯作品除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仍歸屬于A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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