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管轄權爭議
中文在線公司在一審起訴稱,該公司經(jīng)著名作家溫瑞安授權,在全球范圍內(nèi)對小說《刀叢里的詩》等26部作品獨家享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011年9月,中文在線公司發(fā)現(xiàn)在北京蘋果公司經(jīng)營的網(wǎng)站上(網(wǎng)址:www.apple.com.cn)下載并安裝iTunes軟件后,即可通過該軟件訪問蘋果公司經(jīng)營的蘋果在線商店(AppStore),并購買、下載含有涉案作品的應用程序,用以在蘋果公司的iPad和iPhone等產(chǎn)品上進行閱讀。中文在線公司認為,被告未經(jīng)許可擅自在蘋果在線商店(AppStore)發(fā)布含有涉案作品的應用程序,供用戶付費下載、閱讀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中文在線公司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給其造成了重大經(jīng)濟損失,且中文在線公司為調(diào)查、追究被告的侵權行為支出了公證費等合理費用,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中文在線公司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之行為;2、二被告賠償中文在線公司經(jīng)濟損失7097000元,合理支出1290元;3、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判決:管轄權異議不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北京蘋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東城區(qū),屬于一審法院轄區(qū),因此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此外,北京蘋果公司、蘋果公司提出因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要求裁定駁回中文在線公司起訴的請求屬于實體問題審理范圍。綜上所述,北京蘋果公司、蘋果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蘋果電子產(chǎn)品商貿(mào)(北京)有限公司、蘋果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律師說法:關于本案法律分析
北京蘋果公司、蘋果公司不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北京蘋果公司的主要理由有:中文在線公司未提供任何初步證據(jù)證明北京蘋果公司參與了訴爭侵權行為,也未提供初步證據(jù)證明北京蘋果公司與本案其他被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更不能證明北京蘋果公司與其他被告就被訴侵權行為有任何意思聯(lián)絡;用戶下載或使用iTunes軟件本身并不侵犯中文在線公司的著作權,本案適格被告即直接侵權人的住所地不在一審法院的管轄范圍之內(nèi)。蘋果公司的主要理由有:經(jīng)營程序商店的主體并非蘋果公司,蘋果公司生產(chǎn)銷售iPhone、iPad等全系列產(chǎn)品并不侵犯中文在線公司的著作權,iTunes軟件本身及其下載過程并不侵犯中文在線公司的著作權,本案適格被告即直接侵權人的住所地不在一審法院的管轄范圍之內(nèi),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本案系中文在線公司主張北京蘋果公司、蘋果公司存在侵害作品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行為,并提交了初步證據(jù),鑒于本案被告之一北京蘋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東城區(qū),屬于一審法院轄區(qū),一審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上訴人北京蘋果公司、蘋果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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