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授權使用卡通形象,進行商業(yè)活動是否侵權
艾影公司在原審時訴稱:其經授權在中國大陸境內享有“哆啦A夢”形象的著作權權益及對涉及“哆啦A夢”形象侵犯行為進行訴訟等權利。2014年8月,艾影公司發(fā)現(xiàn)兩被告共同經營、管理的秦皇島華茂公園郡項目樓盤在售樓處(秦皇島北戴河濱海大道與聯(lián)峰北路交匯處)大量使用“哆啦A夢”形象用于商業(yè)活動。上述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艾影公司的合法權益,給艾影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署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中國與日本均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成員國,日本公民的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株式會社藤子·F·不二雄是“哆啦A夢”卡通形象造型的著作權人,株式會社藤子·F·不二雄出具授權書將電視劇“哆啦A夢”的名稱、標記、設計、商標、肖像、視覺表現(xiàn)和衍生形象的推廣和商品化權利獨家授予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又將上述權利授予AI-DUBAI,AI-DUBAI指定香港國際影業(yè)有限公司為代理人實施和執(zhí)行授權事項,香港國際影業(yè)有限公司出具授權書將相關權利授予原告,故艾影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秦皇島市北戴河區(qū)華貿公園郡樓盤系由潤秦地產公司銷售。潤秦地產公司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在樓盤營銷活動中公開陳列、擺放數十個表情、動作各異的“哆啦A夢”模型,供公眾觀賞、合影,上述模型所使用的卡通形象造型與原告主張保護的卡通形象造型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潤秦地產公司在營銷活動中使用的卡通形象造型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F(xiàn)無證據表明被告的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的商譽造成負面影響,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的民事責任已足以使原告著作權得到救濟。故艾影公司要求被告在《法制日報》發(fā)表聲明、澄清事實、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關于本案法律分析
首先,雖然“哆啦A夢”卡通形象造型對于幼兒或者兒童來說的確有一定的吸引力,正如潤秦地產公司網站所說“華貿公園郡‘哆啦A夢’主題展完美啟幕,到訪人絡繹不絕”。但是潤秦地產公司畢竟是一個從事房地產銷售的企業(yè),其銷售的產品是房產,而決定人們購買房產的條件是該房產的價格、地理位置、周圍環(huán)境及服務設施、房屋質量等諸多因素。人們不會因為潤秦地產公司展示了“哆啦A夢”卡通形象造型,或者其孩子樂意在“哆啦A夢”卡通形象造型周圍玩耍,就決定購買其開發(fā)的房產。因此,“哆啦A夢”卡通形象造型的展示,與房屋銷售數額之間沒有必然的直接聯(lián)系,潤秦地產公司因展示卡通造型產生的銷售房產獲利無法確定。其次,關于艾影公司所稱展覽收益的問題。艾影公司提交的《2014青島哆啦A夢展合同書》第四條“合作費用及支付方式”中明確約定“合作費用根據活動內容分成三部分,模型展覽的合作費用部分;主題餐廳的合作費用部分;“哆啦A夢”的游戲區(qū)合作費用部分”,并沒有單獨約定“哆啦A夢”卡通形象造型展覽應當獲得的收益情況,且門票收入作為上述三種活動的總收益又不是平均分配每一部分活動的具體收益。故艾影公司因潤秦地產公司展示卡通形象造型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也無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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