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游戲客戶端程序著作權可以單獨轉贈嗎
原告派娛公司訴稱,根據(jù)原告與被告簽署的代理及運營合同,被告保證擁有《戰(zhàn)艦少女》手機游戲(以下簡稱涉案游戲)在中國地區(qū)的“版權”,并授予原告涉案游戲所有版本的“全球獨家代理運營權”。但原告在運營中發(fā)現(xiàn),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作者系第三人,遂與第三人簽訂了《<戰(zhàn)艦少女>代碼贈與協(xié)議》。由此,原告主張其擁有了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著作權。被告幻萌公司認為,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系被告的法人作品,第三人作為幻萌公司的員工,并非獨立開發(fā)涉案游戲的客戶端程序,客戶端程序無法獨立構成一個作品,第三人亦無權向原告贈與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代碼的著作權,所以原告并不擁有其著作權。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涉案游戲的制作過程看,涉案游戲包含了不同的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元素,因此,涉案游戲是集合不同作品要素形成的作品,并不能簡單地整體按照《著作權法》第三條進行歸類,而是要根據(jù)涉及的具體元素或內容進行判斷。鑒于客戶端程序是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確保涉案游戲計算機程序整體的有序運行,在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約定歸第三人所有的情況下,被告對第三人享有的客戶端程序著作權進行限制,并無不當。所以在“不得出售或毀損”的限制下,第三人向原告贈與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在被告未追認且原告明知存在上述限制的情況下,原告無法受贈取得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的著作權,亦無權要求被告撤消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著作權登記。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戰(zhàn)艦少女》游戲客戶端程序著作權可以單獨列出并歸第三人所有,但根據(jù)合同限制,第三人不具備贈與他人的資格,故駁回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為什么擁有了著作權卻不可以轉贈他人
權利人是否擁有作品的著作權,是由作品是否可以單獨使用、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并且是否有其他合同限定來判定的。作品創(chuàng)作作為一種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對于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和限制,有約定的,應當優(yōu)先按照約定來判定,在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合同系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確定效力。本案中,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約定,客戶端代碼不屬于幻萌公司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屬于第三人所有,但同時也約定了,未經被告同意,不得將客戶端代碼出售或毀損。鑒于客戶端程序是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告為確保涉案游戲計算機程序整體的有序運行對第三人享有的客戶端程序著作權進行限制,并無不當。所以在合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著作權進行限制的情況下,第三人違反限制贈與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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