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2011年11月21日,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登記號為2011-F-050461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深圳華強提交的文件符合規(guī)定要求,對李某、丁亮于2011年1月15日創(chuàng)作完成的美術作品《熊大》,深圳華強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2012年12月20日,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2-F-00078966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深圳華強提交的文件符合規(guī)定要求,對李某、丁亮于2011年1月25日創(chuàng)作完成,并于2012年1月18日在北京首次發(fā)表的美術作品《熊大》(共12幅),深圳華強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上述登記證書所附的樣品圖顯示美術作品《熊大》(共計13幅圖)的基本特征為一擬人化卡通熊形象,全身大部分呈深棕色,頭頂上豎兩個圓圓的小耳朵,口鼻向前突出,口鼻及眼圈有白色毛發(fā),眼睛有一部分為綠色,胸前有蝙蝠狀白色毛發(fā),各作品中卡通熊的形態(tài)、動作、面部表情略有不同。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聊城市D餐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華強方特數(shù)字動漫有限公司《熊大》、《熊二》和《光頭強》美術作品發(fā)行權的動漫形象。被告聊城市D餐廳、H餐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華強方特數(shù)字動漫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駁回原告華強方特數(shù)字動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關于職務作品的歸屬
美術作品《熊大》作品雖由李某及丁亮(姓名引自判決書)于2011年1月15日創(chuàng)作完成,但由于是職務作品,所以李某及丁亮的雇主深圳華強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李某及丁亮具有署名權?!吨鳈喾ā返谑鶙l規(guī)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以上就是關于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wǎng)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