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約》的簡況
著作權也稱為版權,它與工業(yè)產權一樣,也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一國的著作權法僅僅保護本國作家或在本國首次發(fā)表的作品。到了19世紀,隨著文化交流的擴大,本國作家的作品在外國出版、外國作品在國內市場銷售的情況日益多見。內國的著作權不受到外國法律的保護,明顯不利于正在形成的國際市場的發(fā)展。因此,《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于1886年9月9日應運而生。該《公約》是世界上第一部國際版權公約,確立了一個能夠為多數國家接受的最低限度的保護著作權的國際標準。該公約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該公約由英、法、德等10個國家共同倡議下簽定的,于1887年生效,期間修訂和補充過7次,到1999年,參加該公約的國家和地區(qū)達到136個。1992年10月該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
該公約的現(xiàn)行文本是1971年在巴黎修訂的文本,它主要就著作權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受保護作品的范圍、最低限度保護標準以及對發(fā)展中國家有限的特殊待遇問題等作了規(guī)定。
2、《公約》的基本內容
(1)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
雙國籍是指作者的國籍和作品的國籍。如作者是成員國的國民,其作品無論是否在締約國出版,都享有國民待遇;如果作者是非成員國的國民,其作品首次是在某一個成員國出版,或者在非成員國與成員國同時出版,則不論作者是哪國國民,也同樣享有成員國的國民待遇。
這個原則也是適用于在成員國有住所或習慣居所的不具有成員國國籍的作者。
(2)自動保護原則
根據公約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能夠在成員國中享有國民待遇的著作權人,其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xù),只要作品一產生,就自動受到保護,不必實行登記手續(xù),也不必送交樣本,不必在作品上加注任何版權標記。
(3)獨立保護原則
各成員國給予其他成員國作品的法律保護,不以該作品是在其起源國是否受到保護為條件。
除了上述三項基本原則之外,公約還規(guī)定了一些實體性條款,即公約規(guī)定了各成員國保護作者和作品的最低標準。這些標準是:
文學藝術作作品的范圍:根據公約的規(guī)定,受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xiàn)方式或形式如何。
經濟權利包括:翻譯權、公演權、復制權、攝制成電影權、改編權等。
精神權利包括:身份權、維護作品完整權、出版權等權利。
保護期限: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在作者難以確定的情況之下或匿名作品,不得少于自作品發(fā)表之日起50年。
合理利用的限制:公約對作者的權利做了一些限制。如公約成員國的法律得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復制、表演和翻譯某些作品(比如為了教學和教育的目的),但是不得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和無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前提。
各成員國提供的版權保護具有追溯力,即一成員國對其參加公約之前在其他成員國已受保護的作品必須給予保護,而不是僅僅保護它加入公約之后其他成員國開始提供保護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