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著作權權利行使范圍,就是對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規(guī)定一些“例外”。那么著作權的限制具體有哪些內容,網絡著作權取得有哪些限制呢?下文將為你詳細介紹。
一、著作權限制有哪些
關于權利行使范圍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他人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支付報酬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世界各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的條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況: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作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7、國家機關為了立法、司法、執(zhí)法的目的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收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12、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不管屬于上述何種情況,使用者都必須說明作品的來源及作者的姓名,并且要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一般講,除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紀念館、美術館使用外,已發(fā)表的作品才存在合理使用,沒有發(fā)表的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
(二)使用許可
使用許可是指不需經作者同意,只需支付報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這種著作權限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兩方面內容。
1、法定許可法定許可指在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條件下,可以不需經著作權人同意,但事后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行為,即“許可的付費使用”。法定許可的條件是:使用人使用享有著作權作品時應支付報酬,也應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作品,不適用法定許可。法律規(guī)定法定許可目的是為了教育與科研,或為了公共利益。它是一種著作權的使用范圍雖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但仍舊被法律所允許的使用方式。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所規(guī)定的報刊轉載權、廣播電視組織制作廣播電視節(jié)目等,即為法定許可。
2、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指當著作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權利時,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依法一次性指定授權下,特定申請使用作品的人可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但必須支付合理的報酬。強制許可是著作權管理部門向特定的申請人發(fā)出的,而法定許可則是明確規(guī)定在法律中的。法定許可適用于全社會,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而強制許可的適用范圍和成立的條件隨著國家的不同而不同。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強制許可的規(guī)定。
(三)著作權的窮竭
著作權的“窮竭”是指著作權中銷售權的窮竭,即著作權人同意將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國市場后,該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分銷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這表明著作權人的銷售專有權只能行使一次。
(四)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認為有意欺騙公眾、違背首先原則、低級下流、蔑視法律或宗教、誹謗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權保護。這種對違反“公共秩序”的作品著作權予以限制的做法,同樣也適用于作品著作權中的某一項專有權利。
(五)國家征用
蘇聯及原東歐的一些國家,從國家利用作品出發(fā),還規(guī)定在必要時候,國家對正在使用中的作品的著作權予以征用(即收歸國有)。
二、網絡著作權取得有哪些限制
(一)網絡轉載
在我國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報紙、雜志文章被網站轉載,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作品一旦在報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上述規(guī)定表明,只要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保留權利外,網絡可以自由轉載文章,但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稿酬標準支付報酬。
200年12月1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發(fā)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根據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如對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進行轉載,應當認定為侵權。這是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對目前在網絡上使用作品現狀和平衡涉及網絡各方當事人權益以及社會公眾利益等方面因素綜合考慮的一種選擇。
(二)合理使用
中國著作權法采用列舉的方式列出了以下13種在不經著作權人授權、而且毋需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就可使用作品的情況:
1、個人興趣,即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需要,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2、引用行為,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3、傳播新聞,即為了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4、時事評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公開講話,即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教學研究,即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7、執(zhí)行公務,即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8、資料保存,即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即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公眾作品,即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漢文化普及,即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12、盲文普及,即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義務教育普及,即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默示許可
這主要指雖然著作權人沒有書面許可,但有證據證明著作權人默示許可他人使用著作權的情形:常見有在bbs上貼文章、在線或離線閱讀、網站定期資料備份、網絡圖書館瀏覽、服務器之間因傳輸需要所產生的復制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國對網絡上的“默示許可”并無相關法律規(guī)定,“默示許可”是否成立目前主要依賴于雙方之間的協(xié)議。
以上就是關于著作權限制有哪些,網絡著作權取得有哪些限制等問題的闡述。通過以上的講解,我們大體知道軟件著作權限制大體有哪些內容,如果在此基礎上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應該及時咨詢專業(yè)的著作權糾紛律師,以防損失的發(fā)生。